Wednesday, July 8, 2015

332

332:

加拿大公民之獲得
 
加拿大移民局公布新公民入籍法

  1. 2015年6月11日實施
  2. 送件到入籍約一年處理期,例:2015年4月1日送件,2016年3月31日可以獲得公民身分
  
        主要改變概述:
  • 6年期間需住滿四年1460天(4年中每年最少居住183天)
  • 14歲~64歲須提供語言能力的証明
  • 成人申請者需宣誓成為公民後有意願居住在加拿大及報稅義務
  • 造假申請者其罰款最高可達10萬元,或入獄最久達5年
        新申請表格於2015年6月11日公布
        使用舊法送件之申請者,如申請件於6月10日後始寄達,申請件將被退回。

楓葉卡到期換發更新
楓葉卡有效期5年,如需更新必須:
–過去5年中在加住滿2年
–或配偶一方為公民,其陪伴配偶在海外之天數得計算為在加之天數
–未成年子女其父、母親其中一人為公民,陪伴公民之父母親在海外的天數得計算在加
–任職加拿大公司,由公司外派海外工作之天數得計算為在加之天數
–或陪伴配偶因公司外派在海外之天數得計算在加。
 

放棄居民身分

居民維持身分的條件必須在提出下一張新的楓葉卡申請時證明過去5年中有累計住滿730天,否則不符合申請。申請人若決定放棄永久居民身分,可依規定提出放棄居民的申請。任何持免簽護照而未依指定程序完成放棄居民身份即入境加拿大是不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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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公民之獲得
 
加拿大移民局公布新公民入籍法

  1. 2015年6月11日實施
  2. 送件到入籍約一年處理期,例:2015年4月1日送件,2016年3月31日可以獲得公民身分
  
        主要改變概述:
  • 6年期間需住滿四年1460天(4年中每年最少居住183天)
  • 14歲~64歲須提供語言能力的証明
  • 成人申請者需宣誓成為公民後有意願居住在加拿大及報稅義務
  • 造假申請者其罰款最高可達10萬元,或入獄最久達5年
        新申請表格於2015年6月11日公布
        使用舊法送件之申請者,如申請件於6月10日後始寄達,申請件將被退回。

楓葉卡到期換發更新
楓葉卡有效期5年,如需更新必須:
–過去5年中在加住滿2年
–或配偶一方為公民,其陪伴配偶在海外之天數得計算為在加之天數
–未成年子女其父、母親其中一人為公民,陪伴公民之父母親在海外的天數得計算在加
–任職加拿大公司,由公司外派海外工作之天數得計算為在加之天數
–或陪伴配偶因公司外派在海外之天數得計算在加。
 

放棄居民身分

居民維持身分的條件必須在提出下一張新的楓葉卡申請時證明過去5年中有累計住滿730天,否則不符合申請。申請人若決定放棄永久居民身分,可依規定可提出放棄居民的申請。任何持免簽護照而未依指定程序完成放棄居民身份即入境加拿大是不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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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公民之獲得
 
加拿大移民局公布新公民入籍法

  1. 2015年6月11日實施
  2. 送件到入籍約一年處理期,例:2015年4月1日送件,2016年3月31日可以獲得公民身分
  
        主要改變概述:
  • 6年期間需住滿四年1460天(4年中每年最少居住183天)
  • 14歲~64歲須提供語言能力的証明
  • 成人申請者需宣誓成為公民後有意願居住在加拿大及報稅義務
  • 造假申請者其罰款最高可達10萬元,或入獄最久達5年
        新申請表格於2015年6月11日公布
        使用舊法送件之申請者,如申請件於6月10日後始寄達,申請件將被退回。

楓葉卡到期換發更新
楓葉卡有效期5年,如需更新必須:
–過去5年中在加住滿2年
–或配偶一方為公民,其陪伴配偶在海外之天數得計算為在加之天數
–未成年子女其父、母親其中一人為公民,陪伴公民之父母親在海外的天數得計算在加
–任職加拿大公司,由公司外派海外工作之天數得計算為在加之天數
–或陪伴配偶因公司外派在海外之天數得計算在加。
 

放棄居民身分

居民維持身分的條件必須在提出下一張新的楓葉卡申請時證明在提出申請的過去5年中有累計住滿730天,否則不符合申請。申請人若決定放棄永久居民身分,可依規定可提出放棄居民的申請。任何持免簽護照而未依指定程序完成放棄居民身份即入境加拿大是不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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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公民之獲得
1. 成為永久居民之後,6年之內實際住滿4年,且必須有4年居住超過183天,可申請公民入籍。
2. 14~65歲之間申請者需參加入籍考試,65歲以上及18歲以下免試
3. 政府規費:以政府當時公告為標準
4. 未成年子女(18歲以下)需隨父母親一起申請,不得單獨申請
5. 提供英語能力証明(CLB 4)


楓葉卡到期換發更新
楓葉卡有效期5年,如需更新必須:
–過去5年中在加住滿2年
–或配偶一方為公民,其陪伴配偶在海外之天數得計算為在加之天數
–未成年子女其父、母親其中一人為公民,陪伴公民之父母親在海外的天數得計算在加
–任職加拿大公司,由公司外派海外工作之天數得計算為在加之天數
–或陪伴配偶因公司外派在海外之天數得計算在加。
 

放棄居民身分

居民維持身分的條件必須在提出下一張新的楓葉卡申請時證明在提出申請的過去5年中有累計住滿730天,否則不符合申請。申請人若決定放棄永久居民身分,可依規定可提出放棄居民的申請。任何持免簽護照而未依指定程序完成放棄居民身份即入境加拿大是不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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